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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概况
纠错我是一名北京的普通公民,我在荣*集团营销人员的虚假宣传下,我们与荣盛集团于2017年3月30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唐山市丰南区荣盛未来城1-37*号房,该商品房用途为商业服务,建筑面积共计22.21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13079元/平,总金额为290483元。我向荣*集团另外支付了公共设施维修资金2666元。我于2017年3月20日支付首付款150483元,向银行按揭贷款14万元,银行于2018年12月14日发放该笔贷款,并已支付给荣*集团。截至目前,荣盛尚无法为我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我催促荣*集团办理合同约定的商业物业的不动产权证,但荣盛一一直未予以办理,被告一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完成购买该商业物业的合同目的,故此,我请求解除与被告一签署的编号为唐未来城【预】商字第461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荣盛返还我购房款290483元,银行按揭贷款利息21126.84元,并赔偿自我支付之日起至荣盛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不利风险/硬伤缺点
小区周边风险因素信息为:污染源 3 处;其它不利因素 1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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