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然希望出租或者租房的过程顺顺当当,但是假如万一发生此类事件,房东可以声索哪些法院支持的赔偿呢?小周将自己的一处闲置房屋出租给小郭,双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由小郭承租该房屋,租赁期限从3年,其中《物业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小郭)不得在该房屋内乱贴及损坏墙壁表面,若损坏墙壁,乙方按工料原价双倍赔偿给甲方(小周);如果带家私家电出租,乙方不得对其损坏,若损坏则按原价双倍赔偿。”《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小郭及其家人仍继续承租使用该房,某年10月10日,该房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经消防救援大队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雷击、电、自燃,不排除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小周认为,小郭作为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应承担日常的防火安全义务,因小郭未妥善保管承租房屋,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小周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房屋修复费用、房屋空置期间内租金损失、房屋空置期间内物业管理费、家电家私损失等费用。且由于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房屋市场价值贬损,应由小郭一并赔偿。同时,双方已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对墙壁损坏及家私家电损坏的赔偿标准作出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虽然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但小郭仍继续使用该房屋,且小周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现因小郭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发生火灾导致小周房屋及家电家私等财产损坏,小郭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小郭辩称,对修复费用综合考虑自己的能力仅能支付小周7万元;第2项诉请与第1项诉请是重复,且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双倍赔偿条款是加重小郭的义务,小周未提醒小郭注意,且明显不合理,应属无效;房屋租金损失应以房屋修复工期为限,小郭仅愿意支付两个月租金;小周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房屋并未实际交易,小周未受到实际损害,贬值事实不存在,所谓凶宅的观念是迷信,并非所有人对房屋产生忌讳,房屋交易价格取决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和房屋本身固有价值,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与房屋贬值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小周申请对因火灾造成的房屋修复费用(包括墙体、地板、天花板、电路等)以及因火灾事故导致混凝土碳化加深、钢筋强度降低、房屋使用寿命减少而产生的贬值损失费用进行鉴定。经法院选定广州某评估公司对小周上述申请事项进行评估鉴定,小周为此支付鉴定费46800元,评...